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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
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成规办[2011]202号文件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
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
(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
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成规办[2011]202号文件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