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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业代办贵阳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证、烟草证、海关进出口登记证等相关事务,贵阳工商注册、工商变更、代理记账、银行开户等一条龙服务,已成功为上千企业提供相关代办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前来咨询!

贵阳代办区域: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区、小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区;已经清镇市、安顺平坝区、龙里县、修文县、开阳县等贵阳市周边区域。

联系人: 蒋经理 手机同号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许可范围:

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的范围:在经营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市场、食品经营店、食杂店等以及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人,须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前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已到有效期,食品经营者应当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销售食品的(需取得食品许可);

(四)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3、许可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许可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四种类别核定,其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只能核定一项;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5、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承诺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款的限制情形。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申请许可的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

直接到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

7、许可办理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许可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8、许可证有效期限: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9、许可证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部门及发证日期。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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