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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条件、登记机关、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一)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登记机关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办理地点 各登记机关的窗口办事大厅。

(四)办理时间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3.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